《江蘇省海洋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辦法(試行)》印發
時間:2024-06-04 點擊:次
為填補江蘇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的空白,進一步強化海洋生態環境改善成效,近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實施《江蘇省海洋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根據《辦法》,補償內容分為近岸海域水質補償、入海河流總氮控制補償兩個方面。根據沿海各設區市海洋生態環境質量和變化情況,由省對設區市正向補償或者由設區市對省反向補償。生態補償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由沿海設區市統籌用于入海陸源污染防控、海洋生態環境監測與調查、海洋生態保護修復、海洋垃圾清理等相關支出。
2024年4月23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對《辦法》進行解讀。
“《辦法》填補了江蘇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的空白,在江蘇現有水環境區域補償的基礎上,將補償范圍由地表水拓展至海域,根據沿海各設區市海洋生態環境質量和變化情況,由省對設區市正向補償或者由設區市對省反向補償。”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海洋生態環境處處長常新風介紹,補償機制主要考核沿海各設區市近岸海域水質優良比例及入海河流控制斷面總氮濃度,強化資金激勵引導,推動海洋環境質量改善。
近岸海域水質補償,主要包括基本補償、同比變化補償和持續優良補償。近岸海域水質優良比例超過目標值的設區市,由省給予沿海設區市正向補償,基本補償標準為500萬元/年。在此基礎上,根據沿海設區市近岸海域水質優良比例同比改善或惡化情況,實施同比變化補償。近岸海域水質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優良比例達到年度目標的沿海設區市,在基本補償和同比變化補償的基礎上,由省給予獎勵性補償。
為引導沿海三市加強入海污染源的治理和管控,《辦法》提出入海河流總氮控制補償,主要包括基本補償和同比變化補償。基本補償根據沿海設區市入海河流控制斷面的總氮濃度達標與否情況,按季度測算實施,標準為40萬元/季度;同比變化補償根據沿海設區市入海河流控制斷面的總氮濃度同比改善或惡化情況,按年度測算實施,標準為50萬元/年。
“生態補償資金由沿海設區市統籌,用于入海陸源污染防控、海洋生態環境監測與調查、海洋生態保護修復、海洋垃圾清理等相關支出。對超過兩年未安排使用的生態補償資金的,省財政將按照規定予以收回。生態補償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挪用。”江蘇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處副處長盧紫毅說,獲得生態補償資金地區的生態環境、財政部門,需要及時開展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自評價,并報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備案,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會根據實際情況,對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海洋生態補償在全國仍處于探索階段。“已出臺海洋生態補償的地方辦法,大多是對海洋生態修復類項目和海洋資源開發利用類項目分別實施保護補償或損害補償。”南京大學環境規劃設計院副教授蘆昱介紹,《辦法》立足于改善江蘇海洋生態環境質量,重點關注海洋水質,采取省、市兩級雙向經濟補償的補償方式,發揮省、市互相監督鼓勵作用。
《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下一步,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將系統梳理海洋環境質量生態補償機制推行效果,針對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具體問題,研究完善方案,及時優化提升,同時加強調度督導,最大限度發揮補償作用,持續推進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改善。
江蘇省海洋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進一步推進江蘇省海洋強省戰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22〕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蘇省管轄海域內的海洋環境質量生態補償工作。本辦法所稱沿海設區市,是指南通、連云港、鹽城三市。
第三條 海洋環境質量生態補償遵循環境公平、生態公平、社會公平,保護者受益、損害者賠償的原則。
第四條 海洋環境質量生態補償為雙向補償,是根據沿海各設區市海洋生態環境質量和變化情況,由省對設區市的正向補償或者由設區市對省的反向補償,具體包括近岸海域水質補償和入海河流總氮控制補償。
第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負責海洋環境質量生態補償管理工作。
省生態環境廳主要負責海洋環境質量的考核和補償金額的核算,提出生態補償方案建議。
省財政廳主要負責生態補償方案的核定、生態補償資金的收繳和下達,組織開展生態補償資金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
沿海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財政局參照省級部門職責分工做好海洋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近岸海域水質補償
第六條 近岸海域水質補償主要考核指標為近岸海域水質優良比例,包括基本補償、同比變化補償和持續優良補償三類。
第七條 基本補償是指根據沿海設區市近岸海域水質優良比例達標情況實施的補償。近岸海域水質優良比例超過目標值的設區市,由省給予沿海設區市正向補償。基本補償標準為500萬元/年。沿海各設區市近岸海域水質優良比例的年度目標值,由省生態環境廳制定,“十四五”期間各設區市目標值詳見附件1。
第八條 同比變化補償是指根據沿海設區市近岸海域水質優良比例同比變化情況實施的補償。近岸海域水質優良比例達到目標值且同比改善的,在獲得基本補償的基礎上,由省給予沿海設區市正向補償;近岸海域水質優良比例同比惡化的,由沿海設區市向省反向補償;近岸海域水質優良比例同比無變化的,或同比改善但未達到目標值的,不進行同比變化補償。同比變化補償基數為40萬元/百分點,年度最高同比變化補償金額為400萬元。
沿海設區市年度近岸海域水質同比變化補償金額=(該年度近岸海域水質優良比例考核實際值-前3年度近岸海域水質優良比例考核實際值均值)(四舍五入后取整)×100×40萬元。
第九條 持續優良補償是指對近岸海域水質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優良比例達到年度目標的沿海設區市,在基本補償和同比變化補償的基礎上,由省給予獎勵性補償。連續兩年的獎勵補償標準為200萬元,以后連續年度每遞增一年,獎勵補償標準提高100萬元,年度最高獎勵標準為500萬元。
第十條 沿海設區市近岸海域水質優良比例指該設區市符合第一、二類海水水質標準的海域面積占考核海域總面積的比例,根據轄區內考核站位季度監測結果的平均值計算。相關數據采用生態環境部發布的當年數據,由省生態環境廳公布。
第三章 入海河流總氮控制補償
第十一條 入海河流總氮控制補償主要考核指標為入海河流控制斷面總氮濃度,包括基本補償和同比變化補償。
第十二條 基本補償根據入海河流控制斷面的總氮濃度達標情況按季度測算實施。斷面總氮季度平均濃度低于2020年同期的,由省向斷面所在沿海設區市正向補償;斷面總氮季度平均濃度高于2020年同期的,由斷面所在沿海設區市向省反向補償。基本補償標準為40萬元/季度。
第十三條 同比變化補償根據入海河流控制斷面的總氮濃度同比變化情況按年度測算實施。斷面總氮年度平均濃度較上年度改善的,由省向斷面所在沿海設區市正向補償;斷面總氮年度平均濃度較上年度惡化的,由斷面所在沿海設區市向省反向補償。同比變化補償標準為50萬元/年。
第十四條 沿海設區市入海河流總氮控制補償資金總額為該市所有入海河流控制斷面總氮控制補償資金之和。
第十五條 入海河流控制斷面總氮季度、年度平均濃度由省生態環境廳公布。入海河流控制斷面清單詳見附件2。
第四章 資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條 省和設區市的年度雙向補償資金數額,由省生態環境廳于每年3月依據考核情況和補償標準測算年度補償資金,并通報沿海設區市。沿海設區市對補償資金數額存在異議的,可在收到通報5日內提交申訴申請及相關材料。逾期未提交申請及材料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七條 每年4月20日前,沿海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所轄縣(市、區)的補償資金分配方案,并聯合行文報送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審核后將考核情況和補償資金測算方案提交省財政廳。
生態補償資金由省財政按年度清繳撥付,從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中安排解決,沿海設區市統籌用于入海陸源污染防控、海洋生態環境監測與調查、海洋生態保護修復、海洋垃圾清理等相關支出。
第十八條 獲得生態補償資金地區的生態環境、財政部門,應及時開展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自評價,并報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備案。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對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地要加強生態補償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加快執行進度,發揮資金績效。對超過兩年未安排使用的生態補償資金,省財政將按規定予以收回。生態補償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挪用,對違法違規使用生態補償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